《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发布日期:2020-01-06 20:57:42 来源: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之一,就是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也就是说,2015年11月1日开始,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作弊行为,不仅是考试违规行为,而且是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条文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特别提醒】根据这一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和帮助作弊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将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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